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XX行罚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XXXXXX ,住所: 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张某 。
经查,你单位于 2023年5月10日 ,在 XX区XX路XX号 实施了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四十五 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十七 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六十三 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 贰拾万元整 (¥200,000元);
2.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XX银行XX支行(账号:XXXX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 XX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