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举办的基本要求包括:

  • 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时间、地点、内容及参会方式
  •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 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旁听
  • 全程记录并保留听证笔录及影像资料
  • 重大事项听证需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