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得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复议。

  • 可复议情形:与具体行政行为关联的"红头文件"
  • 排除范围:行政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
  • 审查方式:附带性审查(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