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自动投案: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投案,或在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罪行;
  2. 如实供述:必须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对关键情节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构;
  3. 接受审查: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配合后续调查和审判。

特殊情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