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的法律要求如下:
- 及时安排会见: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案件,应在5日内安排。
- 独立会见权: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核实手续:看守所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 时间保障:每次会见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且不得限制会见次数。
- 特殊情形:疫情期间应通过视频会见等方式保障律师权利。
实务中,看守所应设置专用会见室,配备必要设施,并公开会见流程和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