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投标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 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 澄清修改时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15日应顺延截止时间)。
- 电子投标: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保证投标人能够完成文件传输,具体要求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主要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