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主要涉及以下条款:
- 自愿退伙(第45-47条):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需满足:① 退伙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②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未约定期限的,可随时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
- 当然退伙(第48条):
- 死亡/被宣告死亡
- 丧失偿债能力
- 法人资格终止
- 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 除名退伙(第49条):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失
-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
退伙结算(第51-54条):按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结算,退还财产份额;需承担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