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效力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 公证遗嘱优先原则(2021年前):2021年1月1日前订立的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 最后遗嘱优先原则(2021年后):《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当然优先效力,无论遗嘱形式如何,均以最后设立的合法遗嘱为准。
- 形式要件审查:所有遗嘱均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
- 内容冲突处理: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的,各遗嘱均有效;存在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后遗嘱为准。
注: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