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收养关系需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 收养人条件: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
  • 被收养人范围:未成年人(14周岁以下需生父母共同送养)
  • 年龄差: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需相差40周岁以上
  • 特殊情形: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放宽部分条件
  • 程序要求: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涉外收养需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注: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可不受"无子女"限制。